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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联系服务非公企业十条规定
时间:2019-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构建“亲”“清”检企关系,现就建立检察人员联系服务非公企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检察院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检察机关与非公企业的联络人,与湖州市115家非公企业“一对一”结对,形成联系服务网。

  第三条 建立分级分类联系制度,市检察院检察长结对联系3家全国、省人大代表所属企业、市“金象”企业;其他院领导每人结对联系3家省人大代表所属企业、市“金象”、“金牛”、重点骨干企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每人结对联系若干家市人大代表所属企业、市重点骨干企业、市工商联会员企业。

  第四条 检察机关联络人应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司法需求;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企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法律政策宣讲、预防讲座、释法说理等检察法治宣传活动;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为民营企业办实事,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检察机关联络人是结对企业的“免费法律顾问”,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法涉诉、法律政策等问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 检察机关联络人可采取上门走访、邀请企业代表来访以及电话、信函、网络、微信等方式,每季度至少与结对企业联系一次。

  第七条 建立联系服务企业工作记实制度,检察机关联络人在每次联系企业后,应填写《检察人员联系服务非公企业工作记实表》(见附件),记录联系内容、企业反映问题、处理结果等,表格统一交市检察院办公室。

  第八条 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发现企业出现重大涉法涉诉问题、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等情况,检察机关联络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对企业反映的行业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应汇总至市检察院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党委报告、向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市检察院党组将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检察人员述职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年底由市检察院办公室统一向结对企业征求对联络人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检察机关联络人在联系服务企业时,应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禁以服务为名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违法纪律规定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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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位于浙江北部、太湖南岸,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城市。湖州市检察院就坐落在这座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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