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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分手报复杀人?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构成自首?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1-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15日上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颖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

  

  案情概况

  长兴县洪桥镇人倪某,1968年4月出生,2020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钦某相识。5月16日,钦某提出中止交往,倪某因此心生怨忿,并产生报复心理。

  5月18日晚9时许,在钦某家中,倪某、钦某二人发生争执。倪某将钦某骗至卫生间,在争执过程中,倪某拿出随身携带的钩子刀划伤钦某颈部,致钦某受伤倒地。确认钦某死亡后,倪某拿走钥匙锁门后逃离现场。

  5月21日晚23时许,倪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其过失致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钦某系被锐器划伤颈部,致左侧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快速审慎办理

  为被害人孩子申请司法救助

  案发后,2020年5月26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前介入该案。

  湖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长孙颖作为案件承办人,听取了被害人年迈父母、两个儿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查看案发现场,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详情,向鉴定人员了解死者伤情和死因。孙颖两次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鉴定人相关情况,赴物证中心查看物证、书证,补强相关证据,为庭审指控夯实证据基础。

  孙颖通过查阅卷宗,了解到被害人钦某两个儿子一个身患残疾,另一个尚未成年,且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孙颖立即核实被告人倪某财产情况,发现倪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于是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湖州、长兴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救助,于2020年11月对被害人钦某两个儿子救助4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远程示证等多元化证据展示方式,进行了举证,提升庭审的实质效果。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针对部分辩解意见,从多个方面证明辩解与事实、常理均不符。

    焦点1

    倪某导致钦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倪某在侦查阶段始终供述过失致人死亡,不清楚手中有钩子刀,只是随手一挥,导致被害人倒地。通过尸体检验鉴定和鉴定人出庭,证明被害人的颈部有两处致命伤,且其中一处至少由两次作用力形成;钦某除颈部外,手腕处也有同种凶器形成的伤口,可以排除随手一挥的可能。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焦点2

    倪某作案时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如何认定? 根据证人证言和倪某的供述,倪某长期处于抑郁状态,但经接诊医生证实,就诊记录系根据倪某自述记录,倪某就医时并未按要求做相应检查。根据法医鉴定,倪某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倪某对案发前、案发时和案发后的记忆清晰,语言流畅,有较强逻辑性。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倪某曾去医院就诊,且留下了抑郁症的就诊记录。

  

    焦点3

    倪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本案中,倪某主动投案后,始终辩解过失致人死亡,并未如实供述其用钩子刀故意杀害钦某的犯罪事实。倪某在庭审中承认明知手上有刀,已经丧失了认定自首的时间条件。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

  倪某主动投案,供述自己致被害人死亡。

  

  “你想想被害人两个孩子,想想被害人年迈的双亲,这些人因为你冲动的行为,失去了他们至亲的人。再想想你含辛茹苦养大的女儿,你这样冲动的行为是有多么的不该,多么的不值得?!公诉人希望你能真心认罪悔罪,这样才能告慰死者,宽慰生者,也救赎你自己。”庭审中,孙颖对被告人倪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后,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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