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沈某某、施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中走访案后回访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沈某某系德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系德清某企业实际负责人。2018年12月2日凌晨,沈某某、施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结伙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2020年2月11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依法对沈某某、施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处罚的量刑建议。2月21日,德清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沈某某、施某某判处缓刑。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督促沈某某、施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沈某某、施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检察官还在判决后赴沈某某、施某某的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助推企业稳步复工。
案例二:
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宽缓处理不起诉 畅通物流助复工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货运市场运输中介人员。2018年11月,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发现,王某某经营的湖州某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该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2月7日,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在防疫期间正常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