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浙江省司法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方面,积极履行司法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办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为浙江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20年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44件320人,批准逮捕50件67人,提起公诉50件58人;全省法院共一审判决42件46人,其中诈骗罪24件24人,妨害公务罪12件13人,寻衅滋事罪3件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件4人,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1人,非法狩猎罪1件1人。
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已判决的案件中,梳理出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长兴县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入选。
长兴县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倒卖口罩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卢某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2月14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提起公诉。2月1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余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首例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长兴检法两家快捕快诉快判,两长同庭履职,当庭宣判,体现了疫情期间从严从快惩处的精神。全案浙江法院庭审直播网站直播,被人民法院报、正义网等10余家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起到较好的震慑警示、宣传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