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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意见规则
时间:2016-10-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参与力度,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办案效果,湖州市院出台《湖州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检部门的核心业务,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依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的落实尚存诸多问题,如法律援助不及时;检察人员理念转变不到位,放不下“官”架子,对听取法定代理人、律师意见重视不够,或者有选择性的听取;对意见分析不深,“一听了之”;辩护律师消极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不能充分发挥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积极作用等。

  对此,《规则》明确规定,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湖州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当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并依法主动听取、全面审查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意见。《规则》对听取意见的具体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听取意见的方式、原则及内容。以当面听取和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遵循依法听取与主动听取、全面审查与及时沟通、严格规范与提供便利相结合的三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帮教条件、侦查活动违法等方面内容。二是设定听取意见的途径及保障。通过案件管理部门预约、登记,当面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意见,当面听取意见时保证充分的时间表达意见。三是规范听取意见的要求及程序。填写《听取意见登记表》,记录在案并附卷,在工作时间和未成年人办案区听取意见,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四是严格听取意见的后续审查。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报告中叙明,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五是严肃听取意见的工作纪律。在听取意见时,检察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纪律要求,不得泄露办案中的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湖州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律师沟通协作,真正构建良性互动、“亲上加清”的新型检律关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针对未检工作案件特点和办案规律,市检察院还开辟专门的未检工作室,配置专业化设备,为讯()问涉案未成年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不起诉训诫,以及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矫治与疏导等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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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位于浙江北部、太湖南岸,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城市。湖州市检察院就坐落在这座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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