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市院检察干部整体素质,特制定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干部辅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努力提高检察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办案力量,推动检察工作。
第二条 辅岗概念
辅岗是指市院检察干部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同时,到其他部门工作岗位兼职,协助其他岗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岗位练兵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主要目标
通过实行辅岗制度,加强检察干部多岗位实践锻炼,树立新的执法理念,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检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同时,挖掘自身优势,整合人力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第四条 实施对象
实行辅岗制度的对象主要为市院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检察干部,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三十五周岁以上的检察干部,经自愿报名,并经院党组同意的,也可参加辅岗。
第五条 岗位设置
辅岗岗位主要为侦查监督、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及综合文字材料起草等岗位,其他岗位根据需要也可设置辅岗岗位。
第六条 岗位确定
市院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需要推出辅岗岗位,报政治部汇总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布。参加辅岗的人员向政治部申报1—2个辅岗岗位,政治部根据申报情况,分别征求分管领导、部门意见后,统筹考虑,提出拟分配意见,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辅岗的岗位每年确定一次,可以续任或改任,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推出辅岗岗位。
第七条 人员管理
辅岗人员在辅岗期间,业务上受辅岗部门领导,辅岗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指导人对辅岗人员在辅岗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办案负有把关职责,并对辅岗人员的办案质量按标准进行考核。辅岗部门要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指导人。
第八条 任务要求
在业务部门辅岗的,每年须主办、参办或协办1件以上案件,在其他部门辅岗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因办理各类大要案需要,由院领导调派,可以不受规定任务限制。辅岗任务完成后,辅岗人员须作出辅岗工作小结,填写《市院检察干部辅岗总结鉴定表》。
第九条 年终考核
市院各部门要重视检察干部辅岗工作,政治部要把辅岗工作纳入部门、指导人员、辅岗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其他
有辅岗岗位丰富经验的同志到相关岗位进行辅岗的,经辅岗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不指定指导人,但业务上仍受辅岗部门领导,工作质量由辅岗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