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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出台《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一体化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1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加强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院制定出台了《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一体化工作规定(试行)》,对全市两级院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决定、出庭等各个环节,实行在市院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共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主要是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对基层院办案人员素质予以规范。市院决定在各基层院选拔一名优秀民行办案人从事该项工作。要求一要参加检察工作3年以上;二要从事民行检察工作2年以上。有丰富办案经验,获相关荣誉者优先;三要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四要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业务论文或调研文章1篇以上;五要较熟练操作电脑,掌握网上办案技能。二是对办理时间予以规范。市院受理的基层法院一审生效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五日内交基层院办理,必要时市院可直接办理。基层院受理的基层法院一审生效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诉人送达《立案决定书》。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三是对审批程序予以规范。基层院特定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由该承办人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和《提请抗诉报告书》,并以市院名义制作《抗诉书》审批稿,由市院民行处负责人直接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或者应当终(中)止审查的案件,按原程序由基层院作出不提请抗诉或者终(中)止审查的决定。《审查终结报告》和《提请抗诉报告书》经基层院民行科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发后,连同案卷材料和《抗诉书》审批稿一并报送市院。四是对基层院与市院在案件处理中各自的职责予以规范。市院决定抗诉的案件,经市院民行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发后,由基层院以市院名义制作《抗诉书》,并按卷宗装订要求装订好抗诉卷宗,一并报送市院。市院将抗诉书加盖印章后,向申诉人送达《抗诉书》,并将《抗诉书》、送达回证和抗诉卷宗一并移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由基层院承办人以市院名义制作《不抗诉决定书》和《不抗诉理由答复函》,报送市院民行处;市院认为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由基层院按照原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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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新征程 砥砺奋进绘华章
  湖州市位于浙江北部、太湖南岸,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城市。湖州市检察院就坐落在这座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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