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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出台《专家型人才培养办法》
时间:2012-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检战略,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专家成长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市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情况,制定出台了《湖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专家型人才培养办法》。《办法》规定,列为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应当从事检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有解决办案业务疑难问题的能力或在金融、会计、审计、证券、计算机等领域中有较深研究和突出成绩;有较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全省检察机关岗位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十佳”称号;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单位干警认同的一项或多项检察业务带头人。《办法》要求,培养对象应当坚持检察业务工作研究,每年完成12项对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对检察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论文;每年至少确定一名年轻干警作为指导对象,指导其完成1篇调研文章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指导其并办理12件大要案,促进业务骨干的成长和进步。《办法》指出,两级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培养:一是结合检察业务实践,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提高培养对象的检察业务实践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根据所确定的研究方向,组织聘请专家、学者带教指导,提高培养对象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三是根据培养方向,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研讨会、业务培训和外出考察,可以外派、上挂形式给予锻炼和学习,以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四是组织培养对象列席检委会听取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提高对疑难复杂的新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理论研究的水平。同时,安排培养对象每年办理12件大要案;五是组织培养对象每年为全市检察机关各类业务培训班授课不少于1次;六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研读高学历教育的条件,使之有更为充实的研究基础和后劲。办法提出,对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培养对象的个人要求,对于培养对象每年考核一次,经考核鉴定为不合格的应取消培养资格。每三年重新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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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位于浙江北部、太湖南岸,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城市。湖州市检察院就坐落在这座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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