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丨   检察新闻  丨   法律政策   丨   案件聚焦   丨   基层风采   丨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政策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09-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网上举报
本院简介
凝心聚力新征程 砥砺奋进绘华章
  湖州市位于浙江北部、太湖南岸,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城市。湖州市检察院就坐落在这座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的城市。
法律政策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十)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九)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八)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七)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析(六)
检察文化

                           Copyright&copy2004--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州市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