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护航绿水青山
时间:2018-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12日上午930分,随着法槌敲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诉人张某生、罗某明、原审被告人张某二、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该案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履行职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生罗某明等人,非法将未经处理的印染污泥共计32619.76吨倾倒在长兴泗安某地,经检测,倾倒点附近镉超标。显然,该污泥属有毒有害物质,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7625日,长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生、罗某明不服,遂上诉至市中院。

  庭审前,孙颖检察长全面审阅案件材料,并与公诉部门干警研究探讨案情,调取新的证据,进一步明确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数额,仔细剖析案件的细节和难点,预判案件焦点,制定出庭预案,为出庭做好准备。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生对于污泥的性质一无所知,只知道这些污泥均已经处理,无毒无害,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上诉人罗某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明不是整个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只是给人打工,不清楚自己的工作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有悔过和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颖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张某、罗某明知印染污泥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积极实施印染污泥的倾倒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张某到案后与罗某存在串供的行为。就本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数额应当认定为1233万余元,建议二审依法改变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数额,其余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合议庭最终认为,张某负责接收印染污泥,并收取好处费,其在长兴县某地的污泥倾倒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作用;罗某参与策划污泥生意,并代表安吉某公司签订《印染干污泥处置合同》,到高速口接收印染污泥带到长兴某地倾倒现场,共同指挥倾倒,参与了整个犯罪活动。其虽领取固定工资,但远高于正常劳务收入,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根据补充证据认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的意见予以采纳,故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将逐渐成为常态,而以环境污染案作为“首场”对湖州来说又别有意味。湖州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的诞生地,近年来,湖州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推进“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把生态检察打造成检察工作实践的“湖州品牌”。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