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尚国
本报讯 吴兴区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基层检察室协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三个“明确”,以探索实现民行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优势互补。
明确双方协作办理民行案件。基层检察室有权受理辖区内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民行科,对不符合条件的,协同民行科作好解释说明工作。民行科收到基层检察室移送的民行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民行科必要时可以邀请基层检察室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明确双方协作履行监督职能。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发生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线索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因监管不力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民行科,民行科会同基层检察室开展调查,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基层检察室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应将线索移交民行科,民行科应及时审查,并督促法院纠正违法,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依法提请抗诉,并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查处。
明确双方协作化解社会矛盾。民行科依托基层检察室设立民行接待日,指派检察员接待来访人员,配合基层检察室,加大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力度,引导基层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行科与基层检察室加强协作,在民行案件各个环节注重发掘案件和解因素,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已经受理的民行案件线索,决定立案的,民行科与基层检察室协同做好对被申诉人的解释说明工作;决定不予立案的,共同引导申诉人服判、息诉、罢访;虽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仍有合理诉求的,共同分析案件,深入细致地做好调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