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公诉工作:“准”字当头 质量第一 避免冤错案
时间:2010-07-0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检察日报长春7月1日电(记者肖玮)正在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一定要从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冤错案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总结反思,进一步提高对办案质量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无论审查起诉还是诉讼监督,都要树立“准”字当头、质量第一的观念,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精心办好每一起案件,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办案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办了错案,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近年来先后发生的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案,都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乃至生命的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会议提出,严格证据标准,凡是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足的不能起诉,凡是非法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特别是对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近日,“两高”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学习这两个《规定》,切实贯彻执行。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查抗诉时,都要根据这两个《规定》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来供述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对确有刑讯逼供嫌疑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侦查机关(部门)不能提供,而其他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必要时,可建议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介入调查。

   会议要求,强化责任,认真审查把关。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都要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和诉或不诉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决定负责。一旦发现错案,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存在过失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会议提出,强化业务指导,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和制度尤其是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上级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有较大影响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指导,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会议提出,认真开展案件评查,重点要做好对不诉后经复议或复核被上级院决定起诉或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被判刑的案件,诉后判无罪的案件,起诉、审判后发现被错诉、错判的案件,案件作出处理后当事人非正常上访或矛盾激化等案件的评查。通过评查总结经验教训,解决突出问题,纠正错误案件,完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发现有违法违纪的,严格查究责任。要认真贯彻有错必纠原则,任何时候发现冤错案件,都要坚决及时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

   会议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进一步研究各类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宽严标准,提高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善于综合运用宽与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适用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惩有据、宽处有理、宽严有度、不枉不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办案方式,不断改进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使公诉等执法办案活动更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