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美鹏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本文发表于《检察工作》2025年第3期
【内容摘要】在“一取消三不再”的背景下,为提升检察办案质效,需要将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之中,营造全院、全员共同参与的检察“大管理”格局,实现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高质效办案价值目标。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自有其内在逻辑,需要尊重检察官主体地位,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并以人民满意为最终标尺。同时,要以风险预防、减负增质、引导激励、责任追究为指引,构建检察管理协同机制,推动检察管理“智能化”建设和建立容错激励与责任落实制度,确保“以人为本”的检察管理落到实处。
【关键词】人本理念 检察管理 高质效办案 司法责任制 容错激励
人本理念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强调以人为核心,尊重并理解个人意愿。[ 穆云红:《人本理念在法律教育中的应用研究》,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7年第10期,第71页。]在检察管理层面,要充分尊重和考虑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差异化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职业发展需求,将人本理念融入到检察管理机制的构建之中,增强检察管理的人性化,在提升检察人员参与检察工作可获得感的同时,也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全面提升检察管理质效。
一、人本理念在检察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性
检察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策部署,旨在让检察官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案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然而,“一取消三不再”后,检察办案质效并不必然提升,需要在具体的管理性、操作性层面研究破解浅层次、浅表性问题,推动检察人员积极履职。而将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之中,使人的尊严与办案质效相统一,实现质量优、效率高、效果好。
(一)推动“大管理”格局的构建
2025年最高检召开的首次检委会(扩大)会议上,应勇检察长明确提出着力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并在之后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予以强调。对此,需要建立检察管理协同机制,在压实不同主体管理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体现一体履职推动检察管理的实践探索。人本理念要求管理主体在管理实践中一切从人出发,重视人的价值理念,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追求社会的价值最大化相统一。[ 沈红波、张利:《人本理念的贯彻与检察官管理激励机制的完善——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研究视角》,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53页。]在人本理念价值指引下,职责不同的检察人员在整个检察管理格局中都有其自身的定位,不只是被动的被管理对象,也能够参与到管理实务之中。如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案管部门人员承担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落实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相应的管理责任,形成传导性管理效能。对此,湖州市检察院由案管部门负责汇编案卡填录规则,并在业务部门设置案卡填录较验岗,明确案管部门、业务部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数据填录、审核和校验等相应的案件管理职权,有效地强化规范流程、提高检察人员认真填录数据的意识。
(二)实现“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
以高质量检察管理推动实现“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是检察管理的根本目标。“高质效”包含对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更高要求,需要从三个层面加以落实:实体上要确保公平正义,程序上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效果上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的方式来实现。这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贯彻与落实。“高质效办案”不但需要检察管理机制的保障,更离不开每一位检察办案人员的履职程度。只有将人本理念融入办案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和考核评价之中,才能够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类别检察人员岗位和专业特点,权责要求,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优势,一体提升办案工作整体质效。如在繁简分流办案模式下,就需要根据繁案和简案自身特点设置分类考评机制,具体而言,繁案案件数量少,但疑难复杂,需要将“提质增效”贯穿到考核的全过程,而简案数量多,但相对简单,则应把“快办保质”作为办案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上,应明确专门的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办理简案,避免交叉轮案下办案人员同时参与繁案与简案的办理中。同时,为解决报捕案件“突袭”造成简易公诉案件“滞留”的问题,可以在原有的案件繁简分流模式上再将羁押和非羁押案件进行分流,保证简案整体的办理效率。
二、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机制的内在逻辑
以人为本强调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在检察管理机制的构建中要遵循司法规律,以“高质效办案”为价值导向,在尊重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引导和激励每一位检察人员担当作为。此外,还要构建容错免责和责任落实机制,做好激励与约束工作。
(一)尊重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作为办案的主体,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其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效。因此,在管理机制的构建中,要明晰检察官权责清单,加强检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优化,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邢姑:《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路径探析》,载《人民检察》2024年第24期,第44页。]同时,也应当尊重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内在要求,机制的设置应当能够体现检察官“自我实现的价值”,在提振检察官士气的过程中也增强了其履职责任心。[ 张建伟:《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不仅如此,基于人性化管理需求,应当将检察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减轻其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于办案之中。如此,不仅能够提升办案质效,还能够提升检察官的职业归属感。
(二)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
当前,检察人员被分为三类,即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关注检察人员的发展需求,可以检察管理为切入点,创设适合不同类型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的选拔、任用和监管机制,科学采用不同的培养方式、评价体系,让各类检察人才,不同身份的检察人员都有职业荣誉感,都有晋升通道。[ 参见刘惠生:《打通“引才路”畅通“育才路”贯通“用才路”》,载《人民检察》2024年第2期,第69页。]对检察官而言,在尊重其办案主体地位,保障自主办案权的同时,也要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做到既“厚爱”,也要“严管”。对检察官助理而言,一方面,要比照检察官权责清单,根据业务条件、具体岗位细化管理举措,明确其辅助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层面的评价标准,避免履行和其职责无关的任务。另一方面,拓宽职业发展渠道,通过畅通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防止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因员额职数限制长期无法入额,同时对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也应当缩短相应的晋级年限。对于司法行政人员而言,除了细化职责清单,加强职业保障外,还可以加强与党政机关的干部交流,提升其职业发展空间。[ 参见:彭玉:《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交流协作的域外做法及借鉴》,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第68页。]此外,还应当注重针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特点和业务素能的分类培训,强化执行力建设,引导检察人员全面、高效履职。
(三)以人民满意为最终标尺
高质效办案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具体回应。[ 李小东:《把握“三个层次”促进“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载《检察日报》2024年10月28日第3版。]将以人为本融入检察管理之中,不仅要考虑到检察人员自身需求和发展,激发其内生动力,也要保证管理成效能够被人民群众所满意。同样,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管理之中,不仅能够直观体验检察工作,感受到检察为民的宗旨与情怀,也能够提升管理的全面性,这也体现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共联、共治、共享的理念。要在立足于维护办案实体公正、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同时,对标法律授权、人民群众的期待需求,细化完善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准,推动检察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融合。[ 高景峰:《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一体推进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路径》,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4期,第13页。]
三、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机制的具体路径
在人本理念的引导下,检察机关要从风险预防、减负增质、引导激励、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构建检察管理机制,一体推进检察管理的实践优化。
(一)构建检察管理协同机制
为形成全院、全员共同参与的检察“大管理”格局,避免因管理资源不充分产生管理漏洞,继而产生案件质量风险,导致相关检察人员收到追责,需要构建内外协同的检察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检察管理履职一体化运行机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从“大管理”的视角,强化对业务分析研判、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管理人员的统筹培育、一体使用。同时,要完善部门之间的融合衔接机制。案管部门要围绕“四大检察”办案质效、检察重点工作推进态势深化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研判会商,并在院党组、检委会的统领下,构建检察办案全流程监督、纠错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工作。案件信息公开、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等工作构成了检察外部监督体系,也是践行全过程民主,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保障。在案件信息公开层面,要做好规范性审查和监督管理,把好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既要避免机械处理,对于案件信息一律不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要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泄密事件,损害办案安全。同时,推进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听证工作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是把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提高内部监督水平的重要举措,听证工作则是展现公正司法的重要路径,两者相得益彰。对此,案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活动,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知识背景、生活阅历、工作性质将其纳入检察听证人员库。此外,要提升听证工作的司法性,在确保“应听尽听”的前提下,增强听证的庄严度和仪式感,保障听证质效。
(二)推动检察管理“智能化”建设
推动检察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化案件全流程生命周期科学管理,研发数智案管应用,实现检察办案、管理一网运行、全程留痕、源头追溯、权责清晰,不仅提升了管理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也实现了对检察人员的减负。在业务管理层面,采取智能分析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模式,研发数据分析软件,通过预置数据提取方案、运算公式及相应的图表格式,在高效实现对数据清洗提炼的同时,形成基础性的数据分析报告,不仅节省了人力成本,而且提高了分析的效率和精准性。在案件管理层面,迭代升级数智案管流程监控模块,设置可使用功能提醒,深化对电子卷宗、法律文书内容检验,提高业务流程、文书制作、证据审查等方面的效率和准确性,让每一名检察人员都有自己的数字专家、智能助手来辅助办案。[ 参见刘惠:《人工智能高效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载《检察日报》2024年6月27日第3版。]在质量管理层面,探索简案智能辅助应用,对于全案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审前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轻微犯罪案件,通过软件对诉讼文书进行对比,并对照评查要点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快速评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再由评查人员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人工评查,实现评查资源的优化,也有助于推动“每案必检”的实质化。
(三)建立容错激励和责任落实制度
建立免责和容错机制,遵循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原则,对于确系法律政策变化、法律适用分歧和客观证据变化导致办案结果发生变更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进行职务豁免。同时也要做好激励保障,突出对优质案件、优秀评查报告、评查人员的通报和奖励,这样不仅能够提升检察人员参与评查工作积极性,防止评查工作的形式化,而且对评查出的优质案件进行表彰,也有助于激励检察人员用心办好每一件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检察管理结果落实到个人。一方面,做到“管案”与“管人”相衔接,案管部门、政工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推动司法办案工作明责、履责、督责、考责、追责各环节实现闭环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坚持严肃追责、教育约束和依法保护相统一,给检察人员纠错改正的机会,体现管理的人性化。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例,需要细化案件质量评查等次标准,避免责任追究泛化和缺乏区分度。如,湖州市检察院制定的落实“三个管理”的方案中,将“瑕疵”等次细化为“微瑕”“一般瑕疵”“严重瑕疵”三类,对于评出的微瑕案件仅通报给办案人员个人和所在的业务部门。
四、结语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离不开科学管理。” 检察管理必须具有明确的激励、规范效能,使检察人员既能努力达成工作目标,又能做好监督制约。只有将人本理念贯穿于业务统筹、案件办理、质量管控的全过程,才能实现从“管住人”到“激活人”的转变,最终让每一个司法案件成为传递公平正义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