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屠晓景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笔者作为检察官曾经碰到这样一起所谓的疑案。在某宾馆,一位25岁的女孩酒后在所住房间门口被一名素不相识的男人猥亵。奇怪的是,简单的案情,审理时却引起很大争议,变成了所谓的疑案。一些同志认为,根据宾馆监控视频显示,当陌生男人在旁窥视并突然抱住女孩强吻时,女孩几乎没有反抗,在对方拥吻中慢慢后退脱离了酒店摄像头的监控范围,脚上拖鞋不慎掉落。这些同志认为,在宾馆这样人员密集的公众场合,女孩只要大声呼喊或者稍加反抗就能得到救助,但她既没有呼救也没有明显抗拒,表明女孩当时可能出于自愿,陌生男人强制猥亵的罪名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这个推论的潜台词是女人遇到性侵应当反抗(至少公众场所),换言之,不反抗的女人可能不是好女人(可能自愿),因此,出发点就存在问题。只要不被偏见束缚,整个案件事实并不难判断。女孩是酒后忘带房卡,同伴帮她去取,并非站在门口招蜂引蝶;女孩与男子素不相识,不存在一见钟情的情况;女孩在被男人强吻并推掇过程中不慎掉落了一只拖鞋,显示她当时的被动仓促;监控视频显示事后女孩回来看到掉落的拖鞋,气愤地一脚踢开,表明她内心存在浓重的挫折感,并在事后马上报警。然而,即使面对这些表明被害人明显不存在自愿可能的事实,仍然还是有人会心存疑虑,这就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上述偏见的顽固和强大。
当一个人碰上出乎意外的事情,尤其是在仓促间碰到平时难以想像的事情,可能会反应强烈,也可能会无法反应,甚至可能不敢反应。当一个单纯的女孩在一个自认为绝对安全的公众场所碰上这种平时无法想像的事情,吓得手足无措无从反应不敢反应是很正常的事情。一味苛责被害人为何没有抗拒,而不设身处地去考虑她当时的被动处境和可能面临的危险,这并不是一种客观公允的推论方式。平心而论,鉴于被害女性个性、环境的不同,奋力反抗也好,大声呼救也好,默不作声也好,委曲求全也好,都是个人利弊权衡后的自然选择。即使在恐惧心理压制下,委曲求全,曲意承受,也并不违背人情常理,更不因此涉及伦理道德的评判。
在历史长河中,曾一度流行过针对女性的贞操观念。在中国古代,受到性侵的女性,即使自身毫无过错,也会因此蒙受不白之冤,甚至受到亲人的鄙视唾弃。随着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女性也不甘再受到男权社会的压迫,力争成为自己的主人。现代女权运动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女性身体由自己做主,其他人(包括至亲)无权干涉。传统的贞节观念也受到新女性们的唾弃,一些女权意识盛行的西方国家,甚至不鼓励女性在遭受性侵时反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然而在中国,传统观念仍然盘据在许多人的头脑中。遭到性侵的女性,明明是受害人,却可能受到各式各样的歧视,从而在精神上遭到二次伤害。在上文所述的案例中,如司法人员不能对这些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受害女性势必在道德层面被人为怀疑和贬低,而这样的司法判例客观上是在强迫女性碰上性侵时应尽力抵抗,否则会无以自明,从而把未来更多的被害女性置于危险的处境。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一定要明白,以案件事实为大前提、以法律规定为小前提的三段论法律推定,并非是纯粹逻辑的推理,其中还参杂着许多社会价值的评价因素。因此,在做出评判时,务必要想清楚我们是在提倡什么,在反对什么,努力使自己做出的法律判断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的价值评判。这就是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三个效果”的统一,也是我们所追求的司法人文精神的具体体现。
让人欣慰的是,这个案件最终作了有罪认定。
(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