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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河道里倾倒渣土,检察机关刑民全面追责!
时间:2023-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渣土属于固体废物,不能随意倾倒、处置,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瞄准“商机”,在河道内大量偷倒渣土,严重危害河道生态安全。428日,南浔区法院就南浔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范某某等4人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2427日,李某、范某某等4人经商议,由李某负责联系上游渣土,李某某负责联络倾倒场地,谢某某负责运输渣土,范某某负责提供水挖机。当日晚上20时许,谢某某雇佣人员驾驶船只,按照李某某指示,将从李某处装载的渣土运送至南浔区千金镇石灰港梅家湾附近河道进行倾倒,共计倾倒渣土400余吨。经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认定,该非法倾倒行为会污染河流水质,影响生物生长及河道防洪功能,造成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9346元。其中,期间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为14019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5327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庭审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水生态环境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国有河道内非法倾倒渣土会造成河水悬浮物增加,降低水中的光照和溶解氧,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长,甚至会造成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生物多样性,被告人应当对其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南浔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对李某、范某某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上述4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37346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良好的生态是大自然的馈赠,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这里呼吁大家要自觉增强环境意识、法治意识,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监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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