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基层风采
基层风采
两长同庭,推动“补植复绿”+“碳汇赔偿”
时间:2022-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5日上午,由长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兴县水口乡顾渚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长兴县检察院检察长屠晓景出庭支持公诉,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院长董海辉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发建设某漂流项目过程中,超范围占用林地,以及将工地挖掘产生的石料土方堆放超出用地红线,非法占用林地39.57亩(26383.4平方米),造成林地损毁。
  在审查起诉阶段,长兴县检察院充分运用“三查融合”,积极主动自行补充侦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作业设计,确定补植复绿的相关费用为764839.31元。同时,委托浙江农林大学的周国模教授专家团队对被毁林地直接导致损失的碳汇经济价值进行评估。专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设置标准地抽样统计综合分析了被破坏的毛竹林地生态系统碳汇情况,在浙江省森林生态系统碳循环与固碳减排重点实验室进行分析,得出被毁坏林地直接导致损失的碳汇的经济价值为37200元。
  此前,长兴县检察院检察长屠晓景作为主持人,专门组织多方对碳汇价值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听证。
  此次庭审,由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林业碳汇计量与检测单位代表周宇峰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碳汇价值损失评估报告作出的方法、依据及金额等作出具体说明。
  长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破坏的林地补植复绿费用764839.31元,并赔偿被毁林地直接导致损失的碳汇的经济价值为37200元。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令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与当地村委会现场签署司法碳汇认购协议。
  “在刑事检察过程中对被告人毁坏的林地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并对造成的碳汇损失进行评估并赔偿,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论的体现,切实发挥了能动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人追偿碳汇价值损失,是长兴县检察院率先探索生态修复领域竹林碳汇等价值评估的创新举措。”最后,屠晓景检察长指出。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