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湖州市检察院诉某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疫情原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本次庭审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庭。据悉,这是全市首次办理审计部门移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9月16日,某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程某驾驶载有32.18吨高沸点芳烃溶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途径G25长深高速江苏方向2203公里+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罐体右侧下方破裂,约30吨高沸点芳烃溶剂泄漏至事故点下方的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奕亩河港,造成环境污染。经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评估,本次事故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 38.3154万元。
2020年9月,根据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长兴县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长兴县检察院。接到移送线索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一体开展调查核实,积极推动省环科院开展评估。长兴县检察院与长兴县审计局专门成立专案组,积极查清属地乡镇应急处理的相关事实。湖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公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与甲公司系雇佣关系,故检察机关认定甲公司应承担本案的环境侵权责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追加本次交通事故中追尾方驾驶员及其挂靠公司、合伙人作为本案被告,相关保险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出庭。
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长兴县审计局依托机制,向长兴县检察院积极移送国有资产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公益诉讼线索。下一阶段,双方将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