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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法检“两长”同庭成常态
时间:2018-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5日,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德清县检察院检察长吴志新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德清县法院院长何晓红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审理。

   该案是德清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清县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环保局、相关企业等60余名代表参加了观摩庭旁听。

  刑事诉讼部分,吴志新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县开发区租赁厂房内,私自设立加工作坊,加工中岛架、展柜等不锈钢产品,使用化学试剂进行清洗,后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期间,污水排放量约为600公斤。经德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排污口废水重金属铜含量为24.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限值(0.5mg/L)48.2倍,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排放污水,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德清县检察院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张某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因涉案污水已经雨水管网排放至阜溪等开放水域,以当前形势无法回收处理,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出庭。

  专家组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意见:

  本案的环境损害费用适用虚拟成本法进行估算,所涉及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类型为Ⅲ类,环境损害赔偿额在44546元~59394.66元之间。

    整个庭审环环相扣,持续了约1个半小时。最后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44546元,支付评估费用7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也警示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绝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两长’开庭确实让我们受益匪浅。”庭审现场,企业家代表纷纷坦言。

    检察长带头出庭,充分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入额院领导在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公平正义。据悉,今年以来德清县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已有两次,正逐步实现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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