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兴区院出台《关于基层检察室、公诉科协作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一是理顺关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受公诉部门业务指导,保证办案质量。二是明确范围。基层检察室办理辖区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轻微刑事案件,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赔偿和解条件等;明确盲聋哑人、外国人犯罪等4类情况不适用该《意见》。三是规范程序。经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基层检察室办理条件的,填写《交办单》,将案卷移交基层检察室;基层检察室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指定承办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亲友、邻里纠纷等4类案件应当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对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做好审前调查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