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帮助申诉人讨回被拖欠三年多共计人民币17万元的执行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原告德清县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进行民事调解,要求被告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216066元。到期后,大力公司未按期履行。八达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珊逐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经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后,认为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一直终结执行。2015年3月27日,徐安珊又来到德清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接手案件后,德清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为全面查清大力公司的财产状况,将调查意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变“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检察人员在审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主动到法院对原执行案卷进行阅卷审查,了解案情并跟进执行情况。为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检察人员还多次前往各家银行查询大力公司的资产财务、银行账户流水等情况,到公安局、工商局、房管局等单位了解大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的户籍情况、个人财产状况、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大力公司确实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于是,德清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法院对大力公司开展执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于8月10日执行到案17万元,剩余4万余元,法院也表示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