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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院联合公、法、司出台文件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时间:2014-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长兴县院联合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一是规定可以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羁押表现情形。在押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下列表现但尚未达到立功标准的,可视情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自觉遵守看守所各项管理规定、及时检举揭发或制止其他在押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或消除看守所重大安全隐患、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案件、协助监视重刑犯等重点人员、协助护理严重伤病在押人员及其他有利于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行为。同时规定在押人员如有严重或多次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危害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提出从重量刑建议。二是明确各司法机关具体责任。其中涉及检察机关的有:驻所检察室自收到看守所提交的《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2个工作日内对看守所的拟定意见进行审核,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问卷调查、谈话交流等方式,坚持日常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审核意见。公诉部门应将看守所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建议在公诉意见中予以载明,并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三是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已经呈报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在押人员,在将评审意见送交驻所检察室至法院判决前,看守所要进行动态跟踪,如羁押表现发生变化,应及时收集书面证明材料并重新作出评定意见送交检察院或者法院。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配合,保证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在量刑的从轻、从重情节中得以准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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