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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
时间:2014-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吉县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出台《关于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协助机制的意见》,加强对民事诉讼欺诈的检察监督,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一是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和多发类型。是指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以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的六种案件。二是明确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途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被害人、律师等直接提交材料举报或投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等部门移送。三是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执行生效判决文书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相关材料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受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进行初查后,对于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自行发现的或移送立案的案件可以商请法院予以配合,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检察院可以在侦查思路、侦查方向、外围取证、讯问要点等方面给予协助配合。对于互相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接受机关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移送单位。四是规范对已生效裁判的处理方式。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虚假诉讼案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等程序予以审理;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虚假诉讼案件的再审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不以刑事案件的查办为前置条件。五是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公、检、法三方应定期通报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分析虚假诉讼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法院刑庭、检察院民行科、公安局刑侦大队分别为具体联络部门,设立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通报虚假诉讼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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