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吉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司法局制定《关于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细化庭前会议流程和程序。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庭前会议适用于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等存在争议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有社会较大影响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被告人在押且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庭前会议程序。
二是明确召开程序。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提请法院召开。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同意;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或召开。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三是明确会议内容。庭前会议参加人员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和非法证据排除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四是细化相关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关于管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先征询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应驳回申请,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关于不公开审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并建议不公开审理,审判人员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及时驳回申请,对确有依据的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