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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南浔区检察院首次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训诫
时间:2012-11-06  作者:李春慧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日上午,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的训诫室里,除了检察官外,还有3名稚气未退的少年、警察和一些穿着便装的人员。室内气氛很严肃,在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后,“大人们”轮流从不同的角度对三名少年进行训诫,无论是义正词严的法制教育,还是苦口婆心的道德劝解,少年都很认真地聆听着,脸上流露出悔恨的表情。
  小飞和小鹏、小瑞三个好朋友对苹果手机情有独钟,三人中小鹏有一个8G的苹果四代手机,但是他也希望能换代升级一下。在2012年1月8日,三人商计后,打算去把小瑞朋友的手机偷来。2012年1月10日,小瑞出面约两朋友到网吧上网。晚上,几个人在网吧一起打游戏时,三人将小瑞朋友的两个苹果手机拿走。第二天中午,小瑞接到朋友父母的电话,让其归还手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被暴露,小瑞归还了其中一个朋友的手机,并于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小飞、小鹏也相继到案,三人的涉案价值达9880元。
  案发后,小飞等人主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虽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为触犯了法律,小飞等人还得接受法律的惩罚。
  办案人员及时与小飞等三人的监护人、居住地取得联系,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尽可能详尽、全面地掌握三人的身心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南浔区检察院认为,小飞等三人犯罪实事成立,鉴于小飞等3人均是未成年人,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犯罪后亦能积极退赃并已经达成谅解协议,且三人均系初犯,遂决定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三名少年犯罪记录也同时被封存。
  为了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南浔区检察院决定召开该院的首个不起诉宣布及训诫会,邀请该案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小飞等人的监护人参加。训诫不同于简单的批评教育。检察官章春燕介绍说:“进行检察官训诫,除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让被训诫者重视犯罪行为的法律谴责。”
  在训诫现场,小瑞的母亲激动地落下眼泪:“谢谢检察官给孩子这次机会,不起诉的决定和犯罪记录的封存,让孩子今后的工作就业没有了影响,这也彻底消除了我们的一块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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