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湖州讯 9月4日下午,由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史兴其诈骗案,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史兴其由无罪改判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史兴其用事先购买的特制隐形眼镜和透视扑克牌,与牌友进行赌博,当晚史兴其共赢得4.8万元。今年3月31日,长兴县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判史兴其无罪。4月6日,长兴县检察院依法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充分,决定支持抗诉。湖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兴其利用隐形眼镜及透视扑克牌诈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撤销一审无罪判决,对史兴其作出上述改判。
作者:钱 聪 时间:2012-09-07 17:27 新闻来源:湖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