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与基层检察室就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以下意见:
第一条 职务犯罪预防科与基层检察室应当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基层检察室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合职务犯罪预防科做好所辖区域内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科应对基层检察室提出的业务咨询耐心解答,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二条 职务犯罪预防科与基层检察室应加强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在部分乡镇尝试成立由地方党委、司法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小组。
第三条 共同配合加强对近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规律、特点,查找基层农村权力运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住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将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确定为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共同配合定期开展预防条例宣传、法律咨询、法制教育、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活动,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状况,掌握涉农违法犯罪动态以及信访动态,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全力打造党委重视、检察指导、检村互动、重在实效的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格局。
第五条 围绕检察室辖区内基层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主动介入开展预防督导,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良”的目标。
第六条 针对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共同配合,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帮助其建章立制,并监督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 积极配合乡、村组织换届选举,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防止贿赂和破坏选举。并召开新当选的乡、村级组织干部座谈会,加强警示教育。
第八条 以实现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为目标,基层检察室通过列席乡、镇、村有关会议,选择涉农专项资金使用较为集中的乡镇、村委会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措施,加强监督,并派员定期开取,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第九条 两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一季度对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若遇重大问题报请院领导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院规定、要求不相符之处,以上级院规定、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