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院与吴江市院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作机制
时间:2012-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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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浔区院与江苏省吴江市院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两地在取保候审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衔接,推动取保候审和非监禁刑的平等适用,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平等办理机制。两地检察院在对对方辖区户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时,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同等对待,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虽在办案地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但经审查在户籍地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视作有取保候审条件。
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协作机制。办案地检察院通过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就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发出书面征询意见,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于二日内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书面意见及调查中形成的其他材料邮寄送达办案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无逮捕必要,在户籍地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办案地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批准其回户籍地生活,并在三日内将告知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
三是建立取保候审执行监督协作机制。户籍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对该取保候审对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全面掌握该取保候审对象在被监管期间的思想、活动情况,并在对取保候审对象提起公诉前将其反馈给办案地检察院,作为提出量刑建议和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对取保候审后经批准回户籍地生活的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后,办案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向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送达《取保候审对象判决情况告知表》;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入矫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办案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前,表示愿意在办案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办案地检察院应建议办案地法院指定办案地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户籍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变更居住地到对方辖区内接受监管的,迁出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在三日内告知迁入地检察院监所部门,并监督和协助迁出地司法行政部门将法律文书抄送迁入地检察院监所部门;两地检察院及时向对方监所部门告知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和居留的对方户籍犯罪嫌疑人的矫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