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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吴兴区院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矛盾调处机制
时间:2011-05-09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近日,吴兴区院出台《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矛盾调处机制的意见》,把民行检察部门的业务优势和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推进民行申诉案件矛盾调处工作。一是明确民行申诉案件受理承办流程。民行检察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来信申诉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应引导直接来访当事人前往控申部门申诉。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请求该院提请市院抗诉的,不服吴兴区院不立案、终止审查和不予提请抗诉决定的,被申诉人不服提请抗诉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并请求依法提请抗诉的案件,控申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材料移送民行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指派专人承办,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申部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控申部门,逾期不能回复办理结果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是规定矛盾调处的原则方式。民行检察部门遵循“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做好对申诉当事人的答复工作,有困难时可商请控申部门共同进行答复。对正在审查但可能引起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闹访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应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视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做好矛盾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可商请控申部门予以协助。对经多次答复已处理完毕但申诉人仍向控申部门重复申诉的,控申部门可商请民行检察部门协助开展疏导工作。三是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行检察部门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利益、群体性、媒体舆论关注、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倾向以及其他可能引发较大社会矛盾的六类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根据案件当事人情绪、争议程度、息诉罢访难度等因素,分别设定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一般风险三个预警等级。四是完善风险预警应对措施。对特别重大风险等级,应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耐心倾听诉求,会同控申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必要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重大风险等级,应对有提请抗诉必要的案件及时提请市院抗诉,并告知当事人,对无提请抗诉必要的,应约见当事人给予解释说明,必要时商请控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工作。对一般风险等级,优先考虑调处,采取先单方约谈再双方座谈的形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五是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民行检察部门和控申部门应着眼于检察工作全局,服务“大调解”形势,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在民行申诉案件矛盾调处工作中,互相给予充分支持配合。配合时应严格遵守办案规则和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民行申诉案件矛盾调处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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