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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吴兴区院与区法院建立民行申诉案件矛盾化解对接机制
时间:2011-05-09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近日,吴兴区院与区法院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矛盾化解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良性互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一是明确矛盾化解对接原则和范围。检法两家应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下,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力求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吴兴区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市院抗诉并由市中级法院指令区法院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适用该对接机制。二是规范矛盾化解对接工作流程。区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通知吴兴区院协助参与调解,吴兴区院应予以积极配合,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区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决定不予再审的,吴兴区院应及时了解不予再审的理由,做好当事人说明解释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区法院共同引导申诉人服判息诉;对虽不符合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矛盾未解、案件纠纷未结,极易引起重复、越级信访的案件,检法两家应相互协助,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对不符合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但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吴兴区院可会同区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吴兴区院对民行申诉及抗诉再审案件决定立案后,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依法调取案件卷宗,区法院应积极配合,保证民行申诉案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对由吴兴区院提请市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指令区法院再审的民行申诉案件,指定承办人对案件实时跟进,做好庭前沟通准备工作;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十日内对区法院进行回访,区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反馈;检法两家应密切配合,可以相互调阅案件材料,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区法院应提供必要条件;在工作中应增进沟通交流,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类案研究,实现民行申诉案件执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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