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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检察院追诉成功一非法吸储案
时间:2010-08-09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浙江检察网长兴讯  8月18日,由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追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胜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张胜久系长兴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张胜久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向公司财务借款共219万余元,除用于单位开支等款项之外,余款160多万元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上交公司财务。去年5月初,因公司资金紧张,张胜久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商量,向外单位借款60万元,后未经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意,张胜久擅自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公司。
  今年1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张胜久移送长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张胜久挪用资金的去向基本上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经过进一步讯问和审查,发现从2008年至2009年8月期间,张胜久为了做生意以及填补做生意的亏损,承诺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的方法向沈某、何某等28人借款1233万余元,除归还部分款项之外,尚有1046万余元未归还给被害人,给27名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5月19日,长兴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张胜久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两罪并罚,最终决定对张胜久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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