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安吉县法院依法对杨忠宝作出予以收监的裁定书。这是今年2月以来安吉县检察院在考察监督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类人员过程中首次对缓刑犯重新收监。
今年6月1日,安吉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杨忠宝与该县一名缓刑犯极其相像,如果确定为同一人,那么就应该考虑此人是否应被收监服刑。为弄清事实,检察人员迅速与安吉县看守所核实该人员身份,发现此人正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被安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杨忠宝。发现这一情况后,检察人员又与安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联系,了解杨忠宝平时表现。根据意见反馈,杨忠宝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无故不到报福镇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电话联系不到,人也找不到,其行为已违反了社会矫正的相关规定。安吉县检察院据此提出对杨忠宝执行收监的意见。第二天,检察机关又向县公安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杨忠宝的缓刑、收押执行原判刑罚的申请。6月11日,安吉县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的申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定撤销杨忠宝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实行收监,执行余下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