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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安吉检察官依法监督化解六年纠纷
时间:2010-05-25  作者:  新闻来源:安吉检察网 【字号: | |

  7月1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迎来了5位熟悉的身影,不同的是这次他们喜气洋洋地将绣着“伸张正义,公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民行科长黄建伟手中。这意味着一场历时6年的纠纷终于得到解决。

  2007年12月18日,马奋平、凌二明等人来到安吉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要求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原来,2007年8月安吉运输公司就承包费等向马奋平等5人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产生了重大分歧:安吉公管所证明运输公司对该线路的经营权已延长至2006年年底;而马奋平等人坚持认为安吉公管所的证明虚假,承包期满后运输公司享有该线路经营权证据不足,没有任何原始审批资料、文件或核准文书,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在原合同期满后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仍然以挂靠运输公司的名义在该线路上继续营运,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可参照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判决马奋平等人分别付给运输公司2.4万元至3.4万元的费用。

  申诉受理后,检察机关立刻向安吉县公管所了解情况,得知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安吉县交通局、公管所等部门曾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

  经过调查,检察官基本摸清事实:2000年3月30日,马奋平等5人与安吉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抵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有偿经营递铺镇至梅溪镇的客运线路,每月交经营管理费720元及代收代缴各类税费1936元,经营期限自2000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马奋平等5人的车辆一直营运至2006年年底。从2003年开始,包括马奋平等5人在内的该线路的近40名承包者与运输公司就承包车辆的产权及经营权、承包费等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就此进行了4场集体诉讼。县公管所证实:2003年至2006年,该县客运处于结构调整之中,市场结构比较混乱,在此期间没有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来许可线路经营权,而是从稳定的角度出发,尽量维持线路经营权原状。在延长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时,虽然操作并不规范,没有制订核准证等,但确已将该线路经营权延期给运输公司。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检察官经过反复讨论和斟酌,发现根据原先的车辆抵押承包经营合同,运输公司的职责包括代收代缴税费、车辆统一保险、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协助处理各种事故、办理车辆定期审验检测手续等,现这些事项均由马奋平等5人自己处理,运输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在运输公司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让马奋平等5人支付全部经营管理费显失公平。于是,检察官收集、补强了这方面的证据后,将此案提请湖州市检察院抗诉。湖州市检察院采纳了安吉县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安吉县人民法院在再审期间曾主持调解,但因双方要求相差悬殊而没有调解成功。安吉县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马奋平等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在湖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经检察官和法官的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调解成功,确定双方承担各一半责任,由马奋平等5人分别支付运输公司1.1万至1.6万元不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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