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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南浔:“五项举措”完善“犯罪嫌疑人身份”审查机制
时间:2009-12-24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网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认定在检察实际审查中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1、户籍资料本身就有错误;2、出生后报户口时按农历生日上报;3、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4、当事人虚报年龄;5、医学出生资料的缺失造成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困难;6、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或冒名顶替导致身份不明;7、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基于利益出发做伪证。

  为了提升案件质量,避免案件在犯罪人身份环节上出问题,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五方面举措,进一步完善犯罪嫌疑人身份审查机制。

  一、引入照片佐证制度,扩大身份书证审查范围。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的同时有条件地并附照片予以佐证。在户籍证明存有疑点时,扩大身份书证审查范围,充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等书证。

  二、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细化讯问模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自述年龄的审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证。讯问时必须细化讯问模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其他家属成员特别是兄弟姐妹的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曾虚报或更改户口等问题,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

  三、注重核实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对于不能确定自身实际年龄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年龄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出现疑点时必须走访相关证人,结合监护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周围群众的反映来综合分析,作出客观的判断。

  四、 提高科学意识,落实骨龄鉴定方法。在犯罪嫌疑人年龄问题上证据不充分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运用骨龄鉴定等科技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度。

  五、明确原则,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在出现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又无其他证明佐证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推定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提高证据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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