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司法实务沙龙在长兴县召开。该研讨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承办。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的代表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围绕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中的条件把握、证据审查、程序规范、争议解决、监督难点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等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和经验分享,共同为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言军致欢迎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二级高级检察官朱世洪出席并在讲话中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案件开展监督工作的相关情况,深刻指出了“实质化审查”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矫正效能中的关键作用,并对下步工作开展提出了意见要求。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陈章在总结讲话中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总结实践经验,凝聚实质化审查工作合力。要从多元视角总结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打造精品典型案例,为实质化审查工作积累经验。二要研判突出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突破方向。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工作仍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如监管执行层面机制流程不健全、技术支撑层面保障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是下一步靶向发力、攻坚突破的重点方向,需统筹各方力量系统破解。三要健全联动机制,构建实质化审查工作新格局。推动建立“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司法裁判”闭环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线索移送、意见反馈、案件办理中的工作职责,实现违规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需要持续探索的重点工作,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要推动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注入更强劲的检察力量。
主题一: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的实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国平提出,要明确监督方向,优化监督路径,凝聚监督合力;坚持实质审查,主动监督、系统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主任黄勇通过一起“以孕避刑”的案例,提出针对社矫对象“社区矫正难、收监执行难、子女安置难”等“三难”困境,在监督办案中应如何予以规范。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警长王芷薇从法医学的角度,阐述“保外就医”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流程及要点,从而杜绝因虚假诊断而衍生的“纸面服刑”乱象。
主题二:撤销缓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实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宋洋通过案例解读了“矫正期间违法、期满解矫后处罚”,在此类情形下应如何适用法条,并进行精准的实质化监督。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俊卫通过分享的案例,阐述应如何对作为前置依据的行政处罚进行实质审查,从而避免错误收监,守护司法公正。长兴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欣,从审判的角度出发,在办理收监类案件时如何平衡“法”与“情”的关系,从而既坚守法律的刚性底线,又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主题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实质化审查的实践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龙震提出,在办理未成年社矫对象收监执行的案件时,可探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律师作用,同时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保证审查的全面客观。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陆佳丽提出,实质化审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可从构建动态评估体系、细化奖惩监督规则、激活听证枢纽功能三个维度探索实践。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局长成银燕认为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应树立“慎收监”理念、建立预警与评估机制、强化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全过程教育引导,并推动建立标准化审查流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彭辉认为分享的案例均突破传统监督模式、均推动监督理念从“程序合规”向“实质公正”跃升、且都展现出对法治底线坚守与对人权关怀的慎重平衡。上海政法学院讲师赵新新主张,“实质化审查”过程中,证据调查核实必须完备,办案中不仅要考量对矫正期间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考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既要避免错案,又要保护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海峰高度肯定了浙江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并提出“实质化审查”工作既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程序,同时提出可探索对社区矫正相关指标的细化并对社矫人员的行为进行赋分评价,从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