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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长湖监狱检察室派员出席假释案件听证会
时间:2010-07-16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2010年6月2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长湖监狱举行听证会,开庭审理了浙江省长湖监狱56名在押罪犯的假释案件。驻长湖监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并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也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出席假释案件听证会,不仅是我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为了做好出庭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我驻长湖监狱检察室的人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首先,全面审查提请材料,强化对外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准备提请假释的56名罪犯的服刑改造档案我们逐人逐件进行查阅,并结合他们《提请假释建议书》上认定的悔改表现事实,重点审查这些罪犯的立功、行政奖惩等考核计分的事实依据、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然后对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来确认这56名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其次,及时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保证了这些罪犯的假释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再次,认真学习,练好内功,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由于法院用开庭程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省院监所处也才于最近将浙江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拟定的《关于适用开庭程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暂行规定》下发,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听证、如何在庭审听证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发表的检察意见应该具有哪些内容等方面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做法可循。为此,我们认真学习《关于适用开庭程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精心撰写并多次修改检察意见,并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表,得到法庭的采纳和认可,从而提高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量,树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目前,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性及在监狱民警、在押罪犯的认知程度,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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