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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与市环保局共同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201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网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812日下午,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生林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建明签署《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意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市院高勇年副检察长,市环保局副局长董黎明,市院民行处、宣教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参加文件签署仪式。

《意见》指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有关环境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法探索和推行这项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市院作为法律监督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市环保局作为全市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一是及时通报,加强配合。市环保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向市院通报;市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时,市环保局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及时配合提供相关监测、化验等技术资料和数据;市环保局在办理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过程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市院通报并移送线索材料;市院对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将立案决定抄送市环保局;双方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二是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市院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循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市环保局在办理环境污染行政案件时,可邀请市院监督;对于市环保局已依法处理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市院经审查后认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尚需进一步处理和补救的,可以督促环保及有关部门起诉或进一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是立足维权,加强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因缺乏收集证据或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尚未起诉,当事人有起诉意愿的,市检察院可以支持相关当事人起诉;对于相关责任人对侵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污染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单位或个人虽经检察机关督促,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不特定群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严重侵害的,其他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市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生林强调在加强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追诉力度。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因环境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监督力度。市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怠于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胡乱作为等情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行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加大对执法部门案件移送的监督力度。市院认为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市环保局及时向法院起诉。对于市环保局在三个月内未向法院起诉且不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可直接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在环境保护执法案件中,市院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四是加大基层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力度。各县区院和各县区环保局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全力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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