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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2010-09-07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记者 戈 杰 通讯员 钱 聪 
   湖州报讯 市检察院在收到公民投诉或者市环保局通报后,可以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市环保局也可在办理环境污染行政案件时,邀请市检察院进行监督。昨天下午,市检察院和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签署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意见》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现行环境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共环境利益时,有关国家代表机关、公民或社会团体为保护该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将在全市形成更加严厉的环保执法态势,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此前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无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受到侵害的不是具体某个人,而是某个特定群体时,往往没有人站出来提起诉讼,这就需要一个国家机关作为代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与污染企业抗衡。据介绍,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公益诉讼的诉权,制止环境危害行为。

  依据《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市检察院对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证据不足结束调查、达成民事和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受害者因证据收集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受害人有起诉意愿的;相关责任人对侵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市检察院就可以支持相关单位、诉讼代表人或者个人进行起诉。

  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市环保局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尚需进一步处理和补救的,可以督促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起诉或进一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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