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钱聪
湖州报讯如果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虽然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还要进一步处理和补救的,可以督促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起诉或进一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与该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以上便是意见的内容之一。
该意见着重强调,如果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相关责任人对侵害后果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想要起诉却因为缺乏收集证据或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没有起诉的,检察机关将支持相关当事人起诉。
而如果环境污染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单位或个人虽经检察机关督促,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或者不特定群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严重侵害的,检察机关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