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细化假军人假军车入罪标准
时间:2011-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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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龙平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抢夺、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妨碍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以为他人办理入伍、入学等方式,诈骗钱财。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入重要军事场所,或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解释》不仅明确了妨碍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的处理,以及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