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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法合力化解民行案件纠纷
时间:2011-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日报讯(记者范跃红)从8月起,在浙江,当事人就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也将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这是记者近日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了解到的内容。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浙江省检法合力化解纠纷工作有了机制上的保障。

    《意见》要求浙江省法院、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在合法、自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下,共同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并贯穿于申诉审查和抗诉再审的全过程。

    《意见》共27条,对法院、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中化解纠纷的程序和具体工作方法等一一明确。《意见》要求同级法院、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承办部门之间建立起信息定期沟通机制,每季度末就相关案件信息进行书面通报;浙江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将每年召开一次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浙江检察机关以调促抗,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全面推行调处工作,自行或配合法院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四年来,该省检察机关调处民行案件纠纷3920件,其中与法院共同调处13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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