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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守护蓝天精灵
时间:2022-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湖州市检察院提起的3件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湖州市中级法院进行集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公益诉讼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守护这群可爱的蓝天精灵们。

  案情回顾 

  案件一:

  2021年8月19日晚,陆某某在南浔区善琏镇泰隆银行附近,使用自制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3只,被猎捕的鸟类全部死亡。经鉴定,被猎捕的鸟类属于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陆某某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9900元。

  案件二:

  2021年4月,黄某某与叶某多次在长兴县泗安镇长岗岭村十八店自然村一树林内,使用弹弓枪、钢珠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并食用,经鉴定被猎捕的鸟类有灰胸竹鸡和山斑鸠,灰胸竹鸡属于鸟纲鸡形目雉科竹鸡属,山斑鸠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两种鸟类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黄某某与叶某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600元。

  案件三:

  2021年1月至2月间,储某某、应某、郑某某、尉某、王某某五人多次在安吉县天子湖镇一山坡上,使用气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4只。经鉴定,被猎捕的动物有环颈雉和华南兔。两种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储某某等五人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220元。

  庭审中,各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深刻意识到猎捕野生鸟类对生态资源带来巨大损失,以食用为目的捕杀野生鸟类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检察官有话说

  每年4月10日-16日是浙江省爱鸟周,今年的爱鸟周活动主题是:“守护蓝天精灵,共享美好家园”。鸟是与人类关系最亲密的野生动物,保护它们,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责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下正处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关键时期,检察官在此呼吁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爱护身边的蓝天精灵。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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