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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三周年精品案例展播——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互联网 侵害烈士名誉

  【要  旨】

  利用互联网发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属于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年仅29岁。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2019年8月19日,张某某对吕挺烈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公然发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吕挺烈士的品德和形象。该微信群共有495人,群内多人阅见张某某发表侮辱吕挺烈士不当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张某某的行为亵渎了吕挺烈士英勇牺牲的精神,丑化了英雄形象,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履职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检察长和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2019年8月23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围绕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吕挺烈士名誉的侵权责任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张某某明知吕挺烈士的英雄事迹仍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公然发表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吕挺烈士名誉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侵害吕挺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吕挺烈士 近亲属的意见,近亲属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和执行

  2019年9月12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一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0月29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防救援代表、社区群众代表、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学生代表及媒体记者等共10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全案证据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进行举证,围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某明知吕挺烈士的英雄事迹,仍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烈士的形象,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1128,张某某在《浙江法制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工具,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具有很强的社会扩散性。利用互联网发表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属于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湖州市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且是浙江省首例由市院检察长出庭的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检察机关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为英烈保护划出法治红线,意义深远。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对英烈的价值认同和英烈的光辉形象,更是对全社会起到一种警示、教育作用,使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尚。本案的成功办理获省委车俊书记肯定、省院贾宇检察长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检察日报正义网等新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真正地在个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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