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又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之一,此外还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3、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领域
4、案件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