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以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林业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力合作、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将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其中,德清县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入选。
案例四
德清县吴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吴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德清县某街道某村废弃萤石矿开采矿产资源,采出矿产品174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7.34万元)。2024年1月27日,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清县公安局联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2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34万元。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