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编选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安吉县检察院办理的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事实构成“无中生有”——吕某虚假诉讼、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入选!
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事实构成“无中生有”
吕某虚假诉讼、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承办单位:安吉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6月,吕某经黄某介绍,先后三次借款给潘某某10万元、10万元、2万元,潘某某分别出具三张借条。2023年10月23日,吕某在明知潘某某已通过黄某归还首笔1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潘某某归还借款22万元。首次开庭时,潘某某提出吕某故意隐瞒首笔10万借款已归还事实,并提交对应转账记录。面对确凿证据,吕某当庭予以否认。庭后,吕某主动联系黄某,指使、教唆黄某向法庭作虚假证言。第二次开庭时,在吕某授意下,黄某否认潘某某通过其归还吕某首笔10万元借款的事实,辩称潘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系两人间其他借款。因吕某、黄某恶意串通,致使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庭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3名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先后向吕某、黄某取证6次,查明吕某、黄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于2024年2月对吕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对黄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司法处罚,裁定驳回吕某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2024年9月,检察院就被告人吕某虚假诉讼、被告人黄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可分之诉中捏造可以独立区分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本案中的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涉案10万元借款与另两笔借款分别出具借条,每一张借条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区分,单独进行法律评价。虽被告人吕某提起诉讼时,其中12万元借款系真实,但首笔1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其隐瞒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吕某在首次庭审中,面对确凿证据仍拒不承认捏造事实。庭后,又主动联系他人,教唆、指使他人向法庭作虚假证言,导致法院经两次庭审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庭审后又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受他人指使在庭审中就关键证据作虚假证言,鉴于虚假诉讼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该罪的承继共犯,对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既兼顾了全案平衡,亦有效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