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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湖州市打击侵犯商标权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理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即日起,湖州检察陆续发布打击侵犯商标权典型案例。旨在为群众树立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治环境。

宁波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周某某、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8月,周某某、潘某某向许某(另案处理)采购假冒施耐德“Schneider electric”注册商标的双电源开关,并将其配置在自己生产的假冒太平洋“TPY”图文注册商标水泵控制柜,再将水泵控制柜进行销售。胡某某明知该水泵控制柜及配置的双电源开关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系宁波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以机电公司名义将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泵控制柜及配置的双电源开关销售给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周某某、潘某某销售金额为29万余元,胡某某销售金额为34万余元,机电公司及黄某某销售金额为93万余元。2022年8月5日,长兴县检察院对机电公司及周某某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6日,长兴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机电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胡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经审查,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行为人供述,结合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书证以及查扣作案电脑中销售清单等电子查勘证据等,认定各行为人的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同时,针对侵害商标类犯罪的特点,在根据销售金额确定基准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所处的制假售假环节、假冒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情节,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四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二)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促成追赃挽损的同时,守护公共安全。在办案中,长兴县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犯罪人与被侵权人达成谅解,及时的退赃退赔。同时为防止办了案子垮了企业,在涉案企业负责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侵权人谅解的前提下,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此外,检察机关本着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的态度,第一时间敦促被告人消除侵权产品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要求更换侵权产品并逐一核实。该楼盘开发商对检察机关为保护生产安全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三)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运用检察建议,助推被侵权企业堵塞知识产权管理漏洞。本案中,涉及多家单位,包括一家侵权公司、两家被侵权公司、相关房地产项目公司,涉及两个被侵权的商标,长兴县检察院及时告知两家被侵权公司涉及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了解被侵权公司的相关需求,尽力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侵权公司之间的和解,并核实谅解情况。同时,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系太平洋商标权利人所生产产品的销售代理人,暴露出商标权利人在代理商选任、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长兴县检察院遂向商标权利人制发检察建议,对漏洞填补提出了加强对公司员工、代理商的教育和引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等对策,得到了制发对象的重视和采纳。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理多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中,制假售假犯罪料挑中由于层次加价销售,往往出现上游制售假冒商品数量大但销售金额小、下游销售数量小但销售金额大的现象。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仅考虑犯罪金额,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处的制假售假环节、销售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体现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源头的政策导向,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惩治犯罪行为。

(二)侵权商品可能涉公共安全的,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公共安全的维护。本案中,侵权产品关于到建筑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在对侵权行为严惩的同时,能动履职,促成犯罪行为人及时的更换侵权设备,在保护权利人商标的同时,守护了公共安全。

(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促成追赃挽损,在恢复被侵权人权利的同时,做到案结事好。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追赃挽损中的作用,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被害人知识产权管理漏洞,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对漏洞进行治理。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在修复因犯罪而受损社会关系的同时,做到案结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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