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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一周年 | 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案例汇编(四)
时间:2022-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2021年5月31日,湖州市检察机关率先在全省探索建立两级检察院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工作模式,一手抓生态检察案件办理,一手抓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实际行动坚决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政治责任,同步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树立“重要窗口”意识,依托丰富的检察实践,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变革,调动各方力量支持生态检察工作,推动生态检察实践由“串点成线”向“强片拓面”跃升。
  即日起,陆续发布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一周年典型案例。
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3、集中办理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模式,对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督促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和湖州市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采用弹弓击发钢珠的方式在乡村小路旁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且致鸟死亡。经鉴定,涉案鸟类属于鹳形目鹭科夜鹭、雀形目鹎科白头鹎,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德清县检察院在办理徐某非法狩猎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行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赔偿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就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2021年10月14日,德清县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10月26日,德清县检察院对徐某以非法狩猎罪向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9日,在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德清县检察院对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20日,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野生动物资源公益损失赔偿费用。
  案件办理后,德清县检察院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针对部分社会公众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深入山区、乡村等案件频发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以“乡音检察官”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依托“名山•湿地”公益保护基地,与德清县法院、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德清下渚湖朱鹮保育基地共同成立了德清县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有效凝聚野生鸟类保护的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模式的优势,除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外,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的刑民双重惩罚,有力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对推动摒弃以野为鲜的饮食陋习具有积极意义,有效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为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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