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2021年5月31日,湖州市检察机关率先在全省探索建立两级检察院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工作模式,一手抓生态检察案件办理,一手抓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实际行动坚决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政治责任,同步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树立“重要窗口”意识,依托丰富的检察实践,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变革,调动各方力量支持生态检察工作,推动生态检察实践由“串点成线”向“强片拓面”跃升。
即日起,陆续发布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一周年典型案例。
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1、污染环境
2、重点排污单位
3、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4、源头治理
要旨
本案是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托生态检察案件集中办理模式,充分调动两级检察院人员力量,加强融合履职,积极践行“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阻断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益链,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先后七次从长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共3余吨。随后,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所购得的“COD去除剂”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降低COD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明知“COD去除剂”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作用,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违法投加。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被告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上述违法投加行为。经鉴定,该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粉剂氯酸钠检测值为66.2%,水剂氯酸钠检测值为0.064%。
湖州市检察院受案后,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经审查后,2022月5月17日,湖州市检察院以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本案开庭,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全部采纳,湖州市中级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围绕关键事实,强化补充侦查,对企业购买“COD去除剂”的情况以及“COD去除剂”的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研判,明确补充侦查方向,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自行补充侦查,调取销售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的违法记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查实被告单位购买涉案“COD去除剂”的数量、近年内三次被行政处罚、查获“COD去除剂”同一性的结论等。通过自行补偿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组到犯罪现场被告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查看、走访。核实吨桶、阀门、白色水管等作案工具,查看二沉池、排放口的周边环境以及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了解该公司日常收集、净化、排放污水的程序、水量、药剂等情况,全面掌握作案场所、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及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沟通和协作,对案件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如“COD去除剂”成分、性质、作用、损害后果等问题向专业机构、专家征询意见。全面了解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以及此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案“COD去除剂”外包装缺少相关标识以及危化品经营单位无生产、经营资质等问题,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涉案的“COD去除剂”属于三无产品。以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COD去除剂”的作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物质,只是干扰了COD的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投加“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设施,该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近年来成为一些不法企业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业潜规则。污水处理企业本应是污水处理的主力军,却在治污的最后一道关卡失守。此种违法行为亟需惩治。以刑事手段打击“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尚属全国首例,对接下来全国此类犯罪行为的查处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此案的办理,不仅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惩治,更是对污水处理行业的一种震慑,对全社会的一种警示。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的责任担当,绝不允许任何挑战环境执法底线行为、以最严法治最强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