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 | 做公共利益守护者——案例汇编(九)
时间:2022-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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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湖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积极稳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努力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两个先行”贡献检察力量。
即日起,陆续发布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典型案例。
德清县某公司污染大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办单位:德清县检察院
关键词
1民事公益诉讼
2大气污染
3证据固定
4一体化办案
要旨
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取证专业要求高,检察机关要及时契入公益诉讼思维,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全面固定和收集证据,查明污染方式、危害后果、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关键性证据。通过整合办案资源,发挥互补优势,实现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积极引导“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以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保卫蓝天。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CFC-11)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且国家明令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情况下,仍从韩某某等人处购入三氯一氟甲烷849.5吨,作为原料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至少2427吨并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在生产过程中,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使三氯一氟甲烷气体排放直接进入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经审计和鉴定,某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共计3049.7kg,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区间为746421至866244元,鉴定评估费用150000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德清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案件行政执法案情信息后,立即成立生态检察专案组在行政执法阶段同步介入,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经初步调查,德清县检察院认为某公司违规排放废气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专案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反复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充分查明企业违法行为造成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因果关系。
调查取证后,德清县检察院对污染方式和危害后果、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违法获利数额等多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根据生产原料的采购单、销售单、汇款记录等确定污染物数量,准确计算污染气体排放量,量化大气污染后果。在明确案件事实后,德清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会商,启动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方面的鉴定、审计工作,在确保鉴定材料来源合法可靠、鉴定依据充分到位的基础之上,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分别对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氯一氟甲烷数量进行核算,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020年10月9日,在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德清县检察院依法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0000元。2021年3月24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746421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专业化办理、恢复性司法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多措并举提升办案质效,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检察机关始终牢牢抓住司法办案这个立足点,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个案办理与面上整治、事件处理与机制建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进一步彰显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职责使命和角色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