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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 | 做公共利益守护者——案例汇编(三)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过去五年,湖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积极稳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努力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两个先行”贡献检察力量。
  即日起,陆续发布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典型案例。
  郭某甲、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关键词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食品安全
  4、服务民营企业
  要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不仅侵害注册商标人的知识产权,也对食品安全产生危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保障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民营企业主涉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审慎办理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护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郭某甲、郭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仍以每瓶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后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112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64万元。其中郭某甲参与销售假冒茅台酒76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72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跨部门选派专人成立联合办案组,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即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保证公益诉讼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公开、公正,吴兴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行政机关代表、案件侦查人员、郭某甲所在企业代表以及购买假酒企业代表参加听证。经充分评议,听证员均认为郭某甲、郭某乙的行为对不特定群体食品安全造成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考虑到案件综合情况及帮助涉罪企业管理人员重新投身企业管理中,同意变更郭某甲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回访,郭某甲所在外地企业有棚户改造项目等8个在建项目,总价43.37亿元,由郭某甲具体负责,协调解决融资资金、安排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等事项,在建项目进展顺利。
  图片
  2021年8月6日吴兴区检察院依法对郭某甲、郭某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27日吴兴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郭某甲、郭某乙均未上诉,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将当事人对公益损害的赔偿态度作为考察是否认罪悔罪的条件之一,同时注意对外地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求,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生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到位,为后续的赔偿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经多次沟通协调,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4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化解了矛盾。本案获评202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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